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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金久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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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903号
  • 案件名称

    徐州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金久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徐州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金久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和信广场三期C座751室。法定代表人:张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勇,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望景花园D座1-155室。法定代表人:李科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冉,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朝阳贵邦67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冉,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建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置业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2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川建劳务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金久置业公司同意川建劳务公司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川建劳务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川建劳务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2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徐州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徐州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964元,减半收取10482元,由徐州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964元,减半收取为10482元,由徐州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向东审 判 员 潘全民审 判 员 胡元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徐文轩书 记 员 赵 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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