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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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1944号案件名称
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利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1944号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秋雁,公司员工。被告:贺利霞,女,1977年出生,住阳泉市开发区。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 丽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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