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智洋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川1826执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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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川1826执450号案件名称
樊智洋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樊智洋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826执450号被执行人:樊智洋,男,199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樊智洋追缴诉讼费一案中,移送执行标的为1379.00元。经查,本案移送执行的1379.00元诉讼费系本院(2021)川1826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未交诉讼费。另查明,本院已于2021年8月27日依据(2021)川1826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高运航与樊智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川1826执443号。本案执行的未交诉讼费1379.00元已并案入(2021)川1826执443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本院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应交未交诉讼费收取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系统自动审查诉讼费缴纳情况,如案件存在应交未交诉讼费信息,则并入执行案件一并执行。现本院(2021)川1826执450号案件执行的诉讼费1379.00元已依法并入(2021)川1826执443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2021)川1826执450号案件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1826执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燕审 判 员 李林清审 判 员 郭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道清书 记 员 周永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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