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樊智洋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川1826执4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川1826执450号
  • 案件名称

    樊智洋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芦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樊智洋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826执450号被执行人:樊智洋,男,199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樊智洋追缴诉讼费一案中,移送执行标的为1379.00元。经查,本案移送执行的1379.00元诉讼费系本院(2021)川1826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未交诉讼费。另查明,本院已于2021年8月27日依据(2021)川1826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高运航与樊智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川1826执443号。本案执行的未交诉讼费1379.00元已并案入(2021)川1826执443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本院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应交未交诉讼费收取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系统自动审查诉讼费缴纳情况,如案件存在应交未交诉讼费信息,则并入执行案件一并执行。现本院(2021)川1826执450号案件执行的诉讼费1379.00元已依法并入(2021)川1826执443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2021)川1826执450号案件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1826执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燕审 判 员  李林清审 判 员  郭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道清书 记 员  周永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