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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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70号案件名称
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郑军辉;郑军辉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郑军辉,男性,1982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张洲,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军辉与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债权纠纷(2021)陕052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2048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车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皆再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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