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科、问梁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8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35号案件名称
王志科、问梁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志科;问梁超;王志科;问梁超;党苏玲;党苏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835号 申请执行人:党苏玲,女性,1969年8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被执行人:王志科,男性,1989年7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 被执行人:问梁超,男性,1985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苏玲与被执行人王志科、问梁超借款合同纠纷(2021)陕0525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47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该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