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华与深圳竹篱笆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0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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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0335号案件名称
孔德华与深圳竹篱笆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孔德华;深圳竹篱笆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0335号 原告:孔德华,男,1981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深圳竹篱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A栋708C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954GR7L。法定代表人:刘思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华与被告深圳竹篱笆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德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0.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德华负担。 审 判 员 刘长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何 琳书 记 员 何采临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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