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世云、吴小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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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617号案件名称
肖世云、吴小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肖世云;吴小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617号原告:肖世云,女,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吴小东,男,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肖世云与被告吴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肖世云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肖世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世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已减半收取),由肖世云负担。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路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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