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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世云、吴小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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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617号
  • 案件名称

    肖世云、吴小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肖世云;吴小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617号原告:肖世云,女,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吴小东,男,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肖世云与被告吴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肖世云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肖世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世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已减半收取),由肖世云负担。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路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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