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宪革、刘宝有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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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373号案件名称
王宪革、刘宝有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宪革;刘宝有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王宪革,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刘宝有,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港市新兴区。王宪革与刘宝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凤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金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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