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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恢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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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恢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恢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唐凤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支付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的利息3933333.33元,自2016年7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的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律师费90000元;二、原告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付3号4号楼付1-1、付1-5、付1-7、付1-9、付1-11的房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载明房屋编号:591801、591803、591804、591805、591806)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05元,由被告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5055元,原告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因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6)青01执3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青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逯菁审判员赵永胜审判员陈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索惠玲书记员符世斌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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