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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小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鲁1491刑初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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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刑初263号
  • 案件名称

    竹小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竹小东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鲁1491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竹小东,男,出生日期不详,回族,小学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以上信息均),捕前住德州市德城区。2018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3日因盗窃被德州市XX局德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2021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德州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孟涵,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部一刑诉〔2021〕Z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竹小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善亭、助理任彦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竹小东及指定辩护人孟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1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竹小东在德城区智公专业修脚门市,用手将玻璃门破坏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崔某400元现金。2.2021年3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竹小东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大机电门市,用手将玻璃门破坏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王某1200元现金;后步行至冰雪的茶奶茶店,从窗户翻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袁某880元现金。3.2021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竹小东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郡信达房产门市,用手将玻璃门破坏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齐某600元现金及华为牌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该被盗平板电脑价值2042元;后步行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华府南门水饺先生门市,用手将玻璃门破坏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邴某800元现金。4.2021年4月4日晚,被告人竹小东在德州东站超市,从窗户翻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乔某500余元现金及一部移动音响;后乘车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簸箕刘社区西沿街楼上楼火锅鸡饭店,用手将玻璃门破坏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刘某10余元现金;后步行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酱骨头自助火锅饭店,用手将玻璃门破坏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翟某1400余元现金。2021年4月7日,被告人竹小东在德州市德城区东地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牛肉汤店内被德州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竹小东实施盗窃时破坏的玻璃门及门把手(照片)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王某、袁某、齐某、邴某、乔某、刘某、翟某的陈述;被告人竹小东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盗现场的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竹小东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竹小东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竹小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竹小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请求对被告人竹小东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竹小东共盗窃作案8起,盗窃现金共计5790元,平板电脑一台,价值2042元,总价值7832元。案发后,被盗平板电脑已销赃,赃款全部挥霍。本院认为,被告人竹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竹小东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竹小东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竹小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竹小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竹小东赔偿八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832元。(崔某400元,王某1200元,袁某880元,齐某2642元,邴某800元,乔某500元,刘某10元,翟吉斌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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