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郑清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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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236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郑清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郑清玉;苗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2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侯壮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清玉,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苗霞,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郑清玉、苗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81执2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少庭执行员 刘丰超执行员 李春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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