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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全与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1民初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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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721民初3126号
  • 案件名称

    李海全与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海全;程海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1民初3126号原告:李海全,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程海军,男,48岁,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全诉被告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海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海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海全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李海全承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苗达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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