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全与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1民初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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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721民初3126号案件名称
李海全与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海全;程海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1民初3126号原告:李海全,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程海军,男,48岁,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全诉被告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海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海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海全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李海全承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苗达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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