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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聚力成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19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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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19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聚力成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聚力成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952号之一 原告: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3号2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22505R。 法定代表人:苏涛,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怀春,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鹏,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聚力成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基数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3AXCX9。法定代表人:陈文杰,经理、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潇,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聚力成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该案已在(2021)渝0111民初2601号案件中达成调解,现请求撤回对被告聚力成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聚力成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58.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杨    飞    书    记    员      李    丽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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