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妮沙、侯雨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3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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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3946号案件名称
王妮沙、侯雨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妮沙;侯雨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3946号 原告:王妮沙,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宗泽路570-1号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军,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雨楠,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妮沙诉被告侯雨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妮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银花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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