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瑞斌与陆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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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216号案件名称
施瑞斌与陆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施瑞斌;陆福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216号原告:施瑞斌,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陆福娟,女,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施瑞斌与被告陆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施瑞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瑞斌撤回起诉。审判员 咸利芳书记员 白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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