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小翠、王英杰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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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40号案件名称
范小翠、王英杰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范小翠;王英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小翠,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杰,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范小翠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7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范小翠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辖区,故此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非指诉讼中提出的给付货币请求,而应当指合同中的实体义务内容,对于本案合伙纠纷而言,应当适用“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确定范小翠住所地即尉氏县法院辖区为合同履行地;三、范小翠与王英杰合伙销售空调并无确定的销售地点,业务的地域范围具有不确定性,不能以存放空调的仓库位于新郑市法院辖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合伙事务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郭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丽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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