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自来水公司与王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7104民初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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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7104民初47号案件名称
白城市自来水公司与王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白城市自来水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7104民初47号原告:白城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民生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铁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殿旭,该公司收费所所长。被告:王某,男,194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原告白城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王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白城市自来水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以与被告王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市自来水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白城市自来水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美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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