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祝青,陈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1民初12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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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1民初12736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祝青,陈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祝青;陈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2736号 原告:重庆市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2309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48481237。法定代表人:袁晖。被告:曾祝青,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陈兰,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市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祝青、陈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梅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宏祥书 记 员 向 琪书 记 员 谭万霞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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