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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花宁与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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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868号
  • 案件名称

    赵花宁与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花宁;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赵花宁。被执行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花宁与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927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6月3日、6月30日、7月27日、8月19日、9月1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马宏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均已提交发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4、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蓝田县房地产管理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号为2015052801-4X的商铺一套。6、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对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轮候查封的商铺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春碧审 判 员 闫导利审 判 员 陆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骏珂书 记 员 王 妮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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