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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04财保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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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财保3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财保38号申请人: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1458号。法定代表人:余胜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营,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樊明雪。申请人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20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51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323930181820210000026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51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145.54元,由申请人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蒋 英审 判 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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