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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翟美玲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8执恢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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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恢757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翟美玲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翟美玲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8执恢75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翟美玲。关于被执行人翟美玲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8刑初7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18执恢75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绍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胜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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