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王林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6执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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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298号案件名称
乐王林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乐王林莉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6执298号被执行人:乐王林莉,男,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现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关于乐王林莉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826刑初25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乐王林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乐王林莉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乐王林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乐王林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依法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雅安市雨城区、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乐王林莉进行传统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乐王林莉名下不动产财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依法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等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乐王林莉进行传统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乐王林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乐王林莉目前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收入来源;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乐王林莉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乐王林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周秋松审判员 郭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永辉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6执298号被执行人:乐王林莉,男,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现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关于乐王林莉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826刑初25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乐王林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乐王林莉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乐王林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乐王林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依法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雅安市雨城区、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乐王林莉进行传统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乐王林莉名下不动产财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依法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等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乐王林莉进行传统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乐王林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乐王林莉目前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收入来源;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乐王林莉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乐王林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周秋松审判员 郭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永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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