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龙、张三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16号案件名称
张三龙、张三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三龙;张三龙;马湘凤;马湘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马湘凤,女性,1960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被执行人:张三龙,男性,1984年4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湘凤与被执行人张三龙借款合同纠纷(2020)陕0525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7077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元,申请执行费962元,该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潘乐乐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1459号 下一篇 高春光、禹州市贝威力士牧业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81民初4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