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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龙、张三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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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16号
  • 案件名称

    张三龙、张三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三龙;张三龙;马湘凤;马湘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马湘凤,女性,1960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被执行人:张三龙,男性,1984年4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湘凤与被执行人张三龙借款合同纠纷(2020)陕0525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7077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元,申请执行费962元,该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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