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文景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26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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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26103号案件名称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文景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文景大药房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6103号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光大银行大厦2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461180X。法定代表人:王贵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文景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文景社区储发路36号储发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A313K。法定代表人:曾伟金。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文景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友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钟慧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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