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高建军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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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保2450号案件名称
刘波、高建军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波;高建军;越四喜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保2450号刘波、越四喜、高建军:申请人刘波与被申请人越四喜、高建军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62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波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越四喜、高建军名下31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越四喜、高建军在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的财产依法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越四喜、高建军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向银行系统发出查询通知书,发现被申请人高建军在银行账户有存款330000元,本院依法依法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民初6222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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