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智、西安融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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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497号案件名称
孙家智、西安融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家智;西安融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张海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497号原告:张海娥,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孙家智,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西安融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徐红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张海娥与被告孙家智、西安融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海娥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海娥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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