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壮志、赵军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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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3民初3744号案件名称
徐壮志、赵军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壮志;赵军良;河南唐人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3民初3744号原告:徐壮志,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善忍,濮阳市南乐县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军良,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被告:河南唐人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产业聚集区永顺路与三里沟交叉口路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6QQJ62G。法定代表人:钱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该公司职工。原告徐壮志与被告赵军良、河南唐人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徐壮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徐壮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壮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壮志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伟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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