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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壮志、赵军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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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3民初3744号
  • 案件名称

    徐壮志、赵军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徐壮志;赵军良;河南唐人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3民初3744号原告:徐壮志,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善忍,濮阳市南乐县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军良,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被告:河南唐人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产业聚集区永顺路与三里沟交叉口路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6QQJ62G。法定代表人:钱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该公司职工。原告徐壮志与被告赵军良、河南唐人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徐壮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徐壮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壮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壮志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伟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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