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法国缪斯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翠华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02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0232号
  • 案件名称

    法国缪斯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翠华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法国缪斯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翠华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232号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任董事:RolandSergeHenriCAVILLE。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广东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翠华,女,,住广东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翠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