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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8民初64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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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民初64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8民初64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楼。                        法定代表人:朱郭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男,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陕西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北侧。法定代表人:严中宁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陕0328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70853.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70853.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187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王沙浪书  记  员     贾广盾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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