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贾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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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498号案件名称
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贾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贾美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498号原告:贾美丽,女,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翟再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贾美丽与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美丽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美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美丽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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