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何立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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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546号案件名称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何立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何立晓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萱路155号201-215室。 负责人毛以卫,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何立晓,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何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杭仲裁字第1809号裁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54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锋 审判员陈曜 审判员盛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王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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