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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恢1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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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恢1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01执恢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西宁市黄河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喜。被执行人: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26号9层。 法定代表人:郑永健。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宁仲裁字第98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青01执62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青海省西宁市仲裁委员会(2019)宁仲裁字第9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2021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西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被执行人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9月8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西宁市仲裁委员会(2019)宁仲裁字第9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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