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冬,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1民初127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1民初12746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冬,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冬;石丽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2746号 原告: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3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68252052C。负责人:吴文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医,女,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安顺路999号22幢1单元5-2,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707251388。被告:石丽,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190号C-08-3,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8112124501。被告:张冬,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190号C-08-3,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11160893。原告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丽、张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梅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先锋书  记  员      向  琪书  记  员      谭万霞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