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飞、谭毅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5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565号案件名称
张凤飞、谭毅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凤飞;谭毅刚;李凤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565号申请执行人张凤飞,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毅刚,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凤玲,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凤飞与被执行人谭毅刚、李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为发放款项,已发放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04执恢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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