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国强、高凯胜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恢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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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恢282号案件名称
方国强、高凯胜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方国强;高凯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方国强,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濮阳县。被执行人:高凯胜,男,汉族,1954年11月19日出生,住濮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方国强与被执行人高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928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凯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方国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高凯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高凯胜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2021年4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高凯胜名下银行存款七次,已冻结银行账号六个,微信支付宝账号冻结三个。向金融机构、车辆、房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高凯胜名下无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5月3日,到被执行人高凯胜在渠村韩村村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高凯胜外出打工无法联系。2021年5月3日,向濮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高凯胜无房产登记。四、2021年9月3扣划被执行人高凯胜存款3608.28元,已经由申请人方国强领取。五、2021年7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凯胜发出限制消费令。六、由于被执行人高凯胜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收入情况,2021年7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凯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本案执行标的为8100元,实际执行到位3608.28元,尚余案款4491.72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方国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高凯胜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方国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阶段申请人方国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高凯胜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其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凯胜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方国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凯胜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国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高凯胜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高凯胜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 辉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王国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柴红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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