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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1民初4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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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21民初4281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蒋双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1民初4281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129号负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562038553M。法定代表人:金燕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清明,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某,男,200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蒋双艳,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蒋双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因被告主动支付了物业服务费,2021年9月15日,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蒋双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烈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彭 琪书 记 员 刘姝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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