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1民初4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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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1民初4281号案件名称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蒋双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1民初4281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129号负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562038553M。法定代表人:金燕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清明,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某,男,200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蒋双艳,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蒋双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因被告主动支付了物业服务费,2021年9月15日,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蒋双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烈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彭 琪书 记 员 刘姝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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