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乃林、邓春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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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151号案件名称
冯乃林、邓春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冯乃林;邓春利;四川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151号原告:冯乃林,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邓春利,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法定代表人:邓春利,经理。原告冯乃林与被告邓春利、四川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冯乃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乃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151号原告:冯乃林,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邓春利,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法定代表人:邓春利,经理。原告冯乃林与被告邓春利、四川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冯乃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乃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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