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乃林、邓春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1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151号
  • 案件名称

    冯乃林、邓春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冯乃林;邓春利;四川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151号原告:冯乃林,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邓春利,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法定代表人:邓春利,经理。原告冯乃林与被告邓春利、四川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冯乃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乃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151号原告:冯乃林,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邓春利,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法定代表人:邓春利,经理。原告冯乃林与被告邓春利、四川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冯乃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乃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