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跃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0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078号
  • 案件名称

    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跃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跃先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078号原告: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保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小芳,该公司职工。被告:赵跃先,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开发区。原告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跃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金科太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  丽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