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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运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7民初2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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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7民初2455号
  • 案件名称

    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运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社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运锋;张杏;徐士芳;王慧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7民初2455号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建设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乔前峰,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常运锋,男,汉族,1990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张杏,女,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徐士芳,女,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王慧,女,汉族,1993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运锋、张杏、徐士芳、王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本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佳书 记 员 余 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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