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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盛德平,盛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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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81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盛德平,盛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盛德平;盛易;谭克芬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81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2号1-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026904。 法定代表人:罗翔,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曾聪,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文静,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易,男,汉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盛德平,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谭克芬,女,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碚支行)诉被告盛易、盛德平、谭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农行北碚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北碚支行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国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俊伟书    记    员      周  静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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