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盛德平,盛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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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81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盛德平,盛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盛德平;盛易;谭克芬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81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2号1-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026904。 法定代表人:罗翔,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曾聪,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文静,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易,男,汉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盛德平,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谭克芬,女,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碚支行)诉被告盛易、盛德平、谭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农行北碚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北碚支行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国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俊伟书 记 员 周 静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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