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沈某等继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津03民申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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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申143号案件名称
孙某1、沈某等继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某1;沈某;孙某2;孙某3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申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1,女,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新港船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某,女,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2,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塘沽新港第四小学教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某3,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孙某1因与被申请人沈某、孙某2、孙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某1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30037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具有重大瑕疵。一、涉案房屋系孙吉胜与王利华的夫妻共同财产,非原审法院认定的王利华个人财产。1997年涉案房屋参加房改,购买该房屋产权时的房款是利用了孙吉胜的工龄补贴等综合福利的优惠,因此应当系孙吉胜和王利华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涉案的两份公证书具有重大瑕疵,原审法院却予以采信。1、(99)津塘民证字第1632号公证书在未核查相关事实、缺少重要证据、且申请人未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等情况下做出,违反了《公正程序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存在重大瑕疵。2、(2013)津塘沽字第1809号公证书违反《公正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存在重大瑕疵。孙方棋做出了虚假《声明书》,欺骗公证处为其办理公证书,故该公证书内容不真实。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主要有:1、涉案房屋是否为孙吉胜与王利华的夫妻共同财产;2、涉案的公证书是否合法。关于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王利华与孙吉胜系夫妻关系,但王利华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孙吉胜已经去世,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孙吉胜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关于公证书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孙某1不认可该公证遗嘱,认为存在瑕疵且不是王利华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上述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故驳回其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萍审判员 祁洁审判员 朱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申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1,女,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新港船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某,女,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2,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塘沽新港第四小学教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某3,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孙某1因与被申请人沈某、孙某2、孙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某1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30037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具有重大瑕疵。一、涉案房屋系孙吉胜与王利华的夫妻共同财产,非原审法院认定的王利华个人财产。1997年涉案房屋参加房改,购买该房屋产权时的房款是利用了孙吉胜的工龄补贴等综合福利的优惠,因此应当系孙吉胜和王利华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涉案的两份公证书具有重大瑕疵,原审法院却予以采信。1、(99)津塘民证字第1632号公证书在未核查相关事实、缺少重要证据、且申请人未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等情况下做出,违反了《公正程序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存在重大瑕疵。2、(2013)津塘沽字第1809号公证书违反《公正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存在重大瑕疵。孙方棋做出了虚假《声明书》,欺骗公证处为其办理公证书,故该公证书内容不真实。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主要有:1、涉案房屋是否为孙吉胜与王利华的夫妻共同财产;2、涉案的公证书是否合法。关于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王利华与孙吉胜系夫妻关系,但王利华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孙吉胜已经去世,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孙吉胜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关于公证书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孙某1不认可该公证遗嘱,认为存在瑕疵且不是王利华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上述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故驳回其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萍审判员 祁洁审判员 朱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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