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影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1民初3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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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721民初3513号案件名称
张洪影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洪影;张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1民初3513号原告:张洪影,女,1985年10月22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超,男,199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影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洪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洪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洪影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40元,由张洪影承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达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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