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洪影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1民初35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721民初3513号
  • 案件名称

    张洪影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洪影;张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1民初3513号原告:张洪影,女,1985年10月22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超,男,199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影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洪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洪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洪影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40元,由张洪影承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达奇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