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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73民终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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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终932号
  • 案件名称

    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业诋毁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73民终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曾真,总经理兼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胜,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凌,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信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好多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4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4月14日,上诉人优信拍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胜、被上诉人车好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凌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优信拍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三项,依法改判驳回车好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涉案文章所述瓜子二手车服务费“明收暗返、虚增收入”“明收暗返车辆占保卖车比例预估超过30%”“全款支付变成贷款购车”内容均真实反映了我公司的调查结果,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2.一审判决认定车好多公司针对卖家的“明收暗返”等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是错误的。3.我公司不存在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故意或主观恶意。4.涉案文章不存在任何侵犯车好多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受损失或我公司因涉案文章所获利益,故车好多公司要求我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5.车好多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涉案文章所称的瓜子二手车是指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车好多公司同意一审判决并答辩称,1.涉案文章所述瓜子二手车服务费“明收暗返、虚增收入”“明收暗返车辆占保卖车比例预估超过30%”“全款支付变成贷款购车”均非客观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优信拍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事实认定清楚。2.优信拍公司与我公司系直接竞争关系,其针对性地捏造和传播与我公司相关的负面误导性信息,主观恶意明显。3.我公司系“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的网站备案主体和经营者,系本案适格主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优信拍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优信拍公司的上诉请求。车好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优信拍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车好多公司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判令优信拍公司删除其微信公众号“优信二手车官微”中在2019年1月30日和2019年1月31日分别发布的《关于反对瓜子二手车交易数据造假、破坏行业竞争秩序的声明》(以下简称《优信拍声明》)《关于瓜子二手车针对的回应》(以下简称《优信拍回应》)两篇侵权文章;2.判令优信拍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优信二手车官微”(以下简称优信官微)“优信二手车门户网站”《21世纪经济报道》“新浪网”四家媒体上连续30日刊登声明,向车好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3.判令优信拍公司赔偿车好多公司经济损失1999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公证费1万元,以上合计20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车好多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旧机动车经纪,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汽车销售等,系域名为guazi.com的“瓜子二手车直卖网”二手车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优信拍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同为专业提供二手车电子化交易服务的供应商,系域名为xin.com的“优信二手车”平台的经营者,同时开通了涉案“优信官微”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优信二手车”品牌。2019年1月30日,优信拍公司在其经营的“优信官微”中发布《优信拍声明》一文,该文内容主要为优信拍公司公开披露和质疑瓜子二手车涉嫌虚增营收、编造数据、不实宣传,认为瓜子二手车损害市场竞争环境,损害了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利益。该文提到“……在最近的年终市场调研中,我们很遗憾地注意到了友商一些有损行业声誉的行为……作为行业之一员,有必要公开现身,对相关现象进行披露并提出公开质询。我们发现的相关事实如下:其一、瓜子二手车服务费‘明收暗返’,虚增收入……先按合同价付款给瓜子二手车,多收的4500元过段时间再由销售私下返还给覃先生……‘明收暗返’的4500元,为丙方瓜子二手车收取的全车整备服务费1000元与居间服务费3501元……无独有偶,在本次市场调研中,我们在全国21个省份的34个城市,同样发现大量瓜子二手车‘明收暗返’的行为及资料。据瓜子销售人员介绍,这些合同中虚增的收入,最终都以‘绩效’‘营销费用’等名目返款转给瓜子销售人员,再由销售以现金或等价消费卡等形式返给购车人。瓜子二手车对外资料称,其保卖车业务向购车人收取9%服务费。但在覃先生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实际服务费率为0%,在一些其它交易案例中,实际服务费甚至为负。其二、‘明收暗返’车辆占保卖车比例预估超过30%。调研中发现,在瓜子二手车销售人员使用的客户端中,有内部代号分别为‘登录必杀-补贴’和‘126速杀’的保卖车源分类。该页面中,每一辆车都会显示两个价格(即上例中合同签约价与真实成交价格),以此通过‘明收暗返’操作来销售该车辆。以北京为例,2019年1月20日,区域内库存为498台车,‘登录必杀’分类占154台,‘126速杀’分类占5台,共占当日全部车辆的约31%。我们根据目前收集到的资料估算,该部分车源占瓜子保卖车比例可能超过30%。其三、‘全款支付’变为‘贷款购车’。我们收集到的案例中,所有购车人均‘全款支付’车款,却有约30%的合同显示为‘贷款购车’。以上,为我们基于已收到的调研资料所做出的部分情况披露。相关所述中对数据的估算,仅基于我们所收到之素材,欢迎行业监督与修正。如行业、投资者或投资机构等相关方想进一步了解,我们可提供配合。我们质疑,友商相关行为涉嫌虚增营收、编造数据、不实宣传。我们反对这种损害市场竞争环境,尤其是损害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时呼吁,二手车电商尚处于行业建设期,距离政府放心、用户信任、投资者信赖,尚有距离,需要每个从业者一起努力,抛却侥幸心理,共建诚信、公平的良性竞争环境。优信集团2019年1月30日。”该文中列举部分瓜子二手车交易合同、网页截图、瓜子二手车员工工牌、微信转账等照片或截图。截止到2019年2月2日取证当日,优信官微该文阅读量已达到6万,该文内容被多家微信公众号和媒体转载。2019年1月31日,车好多公司发文回应:“我们注意到优信发布一则关于瓜子二手车的声明,虽不解于优信在市值已缩水近7成的情况下,不焦心自身业务,而将精力放在研究瓜子上,我们姑且理解为,优信在理解瓜子商业模式时,想不通的就认为有问题。为免日后反复骚扰,瓜子决定给优信答疑解惑。1.显然优信并没有理解电商、零售,正如阿里双十一、京东618一样,在电商和零售领域,促销是常态化经营行为……促销有助于瓜子提升车辆周转效率、资金使用效率及用户体验。瓜子会采用服务费打折、销售激励、赠送礼品等多样形式促进消费或消费升级。优信所举案例,是瓜子激励销售人员的促销动作,以加速车辆流转,培养销售人员的合伙人意识。2.关于瓜子促销车车辆占比的部分,显然优信为了渲染事情的严重性,选择了促销比例较高的城市。瓜子促销力度,会随着车量库存情况、季节因素、城市供需关系等因素进行动态调节,每个城市的比例都不相同。比如,1月临近春节,瓜子会选择降低在售车辆库存,以提升资金效率。3.第三点质疑,优信截取的是购车合同,在二手车金融实操中,用户在签订购车合同时有贷款意向,之后瓜子为用户信审,这期间有可能会出现用户信审不通过、贷款额度不够、用户放弃贷款等多种情况,而转成全款用户。消费金融进件到放款存在一定的差值,有金融业务的优信非常清楚。瓜子金融的资金方由多家银行组成,投资人均可跟银行核查放款情况,以核查瓜子的金融渗透率。4.以上情况瓜子均向瓜子的用户、投资人做了充分的说明。无论是瓜子的促销策略还是金融渗透率,瓜子均不存在造假行为,也不存在伤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诋毁同行受到的惨痛教训还没有让优信清醒,我们依旧希望优信作为社会企业走正途。中国的汽车消费机构正经历急速调整,在变革期内,新的技术会取代落后的生产力,无论质疑声多高,二手车的新零售时代已来。”优信拍公司于当日针对车好多公司的回应再次通过优信官微发布《优信拍回应》一文,该文提到:“……1.我们不认为我们所看到的瓜子二手车‘明收暗返’的行为是促销行为。友商在回应中称我们混淆了促销的概念,但我们认为,阿里双十一、京东618等促销与瓜子二手车的所谓‘促销’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比如,电商平台上标价100元的衣服,优惠50元,实际付款50元,电商平台记账50元,这是促销。而在我们声明中提到的瓜子二手车所谓的‘促销’交易案例中,4500的服务费,是先收再退,并且是以‘绩效’‘营销收入’等名目返款先转给瓜子销售人员,再由销售以现金或等价消费卡等形式返还给购车人。所以在整个交易中,瓜子二手车实际收入为0,却记账4500,这是虚增收入,是欺骗投资人,是损害投资者利益!2.我们乐见瓜子二手车的开放态度,附议友商欢迎投资者核查相关金融业务的提议,期待能看到核查结果的公布……”截止到2019年2月2日取证当日,该文阅读量已达到3.4万。车好多公司与优信拍公司同为二手车行业的较为知名公司,二者之间本次针锋相对的发文引发多家媒体的转载和报道。一审诉讼中,为证明瓜子二手车服务费存在“明收暗返”“虚增收入”的情况,优信拍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三组录像及8份瓜子二手车交易有关证据。其中三组录像内容为优信拍公司委托调查人员在车好多公司位于上海、苏州、柳州等地“瓜子二手车”线下门店的暗访视频,优信拍公司的调查人员以收购二手车车商身份与瓜子二手车的销售人员沟通,期间瓜子二手车的销售人员明确提到对于“126速杀”“登录必杀”促销车型,“按照网站公示价格签约并支付,过户后再返给购车人部分费用”,针对为何会这样操作而不直接减钱,该销售人员解释称“公司为了数据好看,车辆打折太多销售,投资者会失去信赖,这样做可以增加营收,给投资人信心”“销售人员只是过渡,公司打给销售的返点都会打给购车人”,并提到“瓜子二手车费用很高,一直在亏钱,靠融资生存”。对于返款具体经过,瓜子二手车销售人员解释称“北京总部会把返点打给店总,店总再打给销售,销售返给购车人”。优信拍公司提交了8份完整的瓜子二手车交易合同以及买家在支付购车款和服务费后瓜子销售人员又向买家返款的证据。针对优信拍公司发文提到的“在全国21个省份的34个城市”进行市场调研及其发现的“瓜子二手车‘明收暗返’车辆占保卖车比例预估超过30%”的表述,优信拍公司提交了另外的80组瓜子二手车交易相关证据及“明收暗返”统计列表。经审查,该80组证据仅22组含有完整瓜子二手车交易合同,其余证据均为案外人之间微信或短信转账记录照片或截屏,未体现具体车辆交易城市、交易车型和具体的资金往来支付事由。根据优信拍公司梳理的“明收暗返”统计列表显示,其中60组交易中车好多公司向买家返还服务费的金额低于其实际收取的服务费金额,车好多公司在多数交易获得有部分服务费收益。一审诉讼中,车好多公司对于上述交易模式解释称,“登录必杀”“126速杀”活动车型大部分为库存积压的“保卖车”,公司会给销售人员额外的激励政策,销售人员为了顺利将二手车销售出去而答应给购车人的返利纯粹是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并提出上述交易模式属于商业活动中去库存、回笼资金的惯常促销手段。优信拍公司主张车好多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财务数据造假”“虚增收入”。针对优信拍公司指称的“‘明收暗返’车辆占保卖车比例预估超过30%”“以北京为例……占当日全部车辆的约31%”的表述,优信拍公司提交了15组瓜子二手车“严选车辆”库存管理系统截屏打印件,但未就上述数据统计与证据的对应性作出合理解释,车好多公司对于上述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亦不认可。关于声明内容中的“其三、‘全款支付’变成‘贷款购车’”的小标题内容与正文中提及的合同显示为“贷款购车”,实际履行均为“全款支付”题文不符问题,优信拍公司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对于“30%的合同显示为贷款购车”的数据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另查一,为获得更多车源,车好多公司会通过关联公司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出卖人签订《保卖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车好多公司在收车时会对车辆进行评估,对符合保卖条件的车型,车好多公司会与车主商定保卖价格,并保证最终车辆成交价不低于约定的保卖价。对于保卖车辆,车好多公司会向车主预付保卖价80%的保卖服务保证金,如14天内未售出,则车好多公司须在保卖期满次日向车主支付剩余保卖服务保证金,如在支付上述剩余保卖服务保证金后30日内未完成车辆过户,则车好多公司还须另行向车主支付100元/日的违约金。车好多公司对于保卖车将收取成交价2%的保卖服务费。另查二,截止到一审判决作出前,优信官微中的涉案《优信拍声明》《优信拍回应》尚未删除,其中《优信拍声明》阅读量为9万+,《优信拍回应》阅读量为4万+。以上事实,有公证书、瓜子二手车直卖网ICP备案、微信公众号认证网页打印件、保卖服务协议、系列二手车买卖合同及转账记录、统计表、媒体网页打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为二手车电子化交易服务的供应商,在经营范围、经营内容上存在较高重合,均是主要通过提供二手车经纪服务获取收益,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两者经营使用的获利平台、渠道、途径、对象均相同,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优信拍公司发布的《优信拍声明》《优信拍回应》两文内容直接指向车好多公司旗下的瓜子二手车业务,车好多公司有权以商业诋毁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考虑到被诉行为尚未停止,故本案应当适用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先收后返行为的主体认定问题;二、该种先收取服务费,在车辆完成过户后再向消费者返款的行为是否破坏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三、车好多公司是否构成“虚增收入”“数据造假”,优信拍公司公开发布的《优信拍声明》《优信拍回应》两文内容是否含有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是否不正当损害了车好多公司的商誉。以下分别评述。一、涉案先收后返行为的主体认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2019年1月31日车好多公司为回应《优信拍声明》的发文中明确提到“优信所举案例,是瓜子激励销售人员的促销动作,以加速车辆流转,培养销售人员的合伙人意识”,故可以看出车好多公司对于销售人员向消费者退还服务费的行为知情,且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如果真是给销售人员的激励,那么发生激励应当存在一定的周期性,而根据优信拍公司提供的合同和转款凭证显示,瓜子销售人员向消费者返还服务费的时间并不固定且约车辆总价的10%的激励显然不符合常理,结合车好多公司员工自己在录像中表述的内容,一审法院认定瓜子二手车销售人员向消费者返还服务费的行为系公司行为,车好多公司主张前述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二、车好多公司采取先收取服务费,在车辆完成过户后再向消费者返款的行为是否破坏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机制依托于竞争机制,市场竞争是不同经营者之间对市场机会或市场利益得失展开的争夺,最终都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因而,市场竞争具有天然的对抗性,由竞争所产生的竞争性损害是市场经济常态。因此,对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评价,应当以通行的市场观念进行评价,而不应按照日常生活或者一般社会关系的道德标准进行评价,如果该商业行为未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则不应过度干预或作出否定性评价。本案双方诉争的行为主要围绕车好多公司作为居间方以更高的价格组织出卖人、买受人线上签署《二手车买卖合同》,待车辆完成过户后再另行将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部分或全部退还买受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从涉及的利益相关方来讲,车好多公司的该种商业模式主要涉及买卖双方、居间方、车好多公司财务报告使用者(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国家税收、竞争对手等五方面利益,以下逐一分析。针对买卖双方而言,根据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出卖人签署的保卖协议约定,瓜子二手车负有不低于保卖价对外售车的义务,针对难销售的保卖车型,瓜子二手车通过向买受人折返服务费的方式来保证其与出卖人不低于保卖价出售的义务履行,商业上具有其合理性。瓜子二手车通过向销售人员发放营销激励,进而间接向买受人返还预收的服务费,亦未损害买受人的价格利益。故该种交易模式虽然存在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与双方真实交易不符的情况,但考虑到瓜子二手车已经事先向买受人作出先收后返的承诺情况下,该种交易模式并未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交易意愿,出卖人按照保卖价拿到了车款,买受人亦如约获得了返利,买卖双方利益未受损。对于居间方而言,瓜子二手车为减少因保卖车辆积压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失,盘活库存实现资金回笼,针对保卖车辆采取先收后返服务费的交易模式,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瓜子二手车出于不违背其与保卖车车主之间的不低于保卖价销售车辆的约定,采取该种让利服务费的交易模式,在商业上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属于商主体自主经营决策范畴,法律不应强加干预。对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而言,主要涉及的是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现无证据表明瓜子二手车的涉案促销活动决策违反了其公司内部经营决策流程,故应当认定瓜子二手车的股东对于该种商业模式知情,不应认定该种商业模式不正当损害股东利益。对于潜在投资者而言,瓜子二手车的该种交易模式,在会计报表中确实会带来营业收入的增加,但“营业收入”一项财务指标的增加与潜在投资者是否投资瓜子二手车并无必然联系。按照一般常理,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某目标公司时,往往会委派专业的财务人员、法律人员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法律、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只是其中一方面内容,而财务尽职调查中的财务报表所体现的“营业收入”也仅仅是一个财务指标,并不能完整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全貌,公司的现金流、利润、资产负债等状况也均非一个“营业收入”指标所能涵盖。因此,“营业收入”一项财务指标的增加并不会造成潜在投资者对投资与否作出错误判断。从长远来看,瓜子二手车积极去库存,尽快回笼资金反而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股东利益。瓜子二手车的该种促销模式不会损害公司股东或潜在投资者利益。针对国家税收而言,瓜子二手车采用先收后返服务费的模式,相较于按照差额确认营业收入而言,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瓜子二手车的税收负担,该种促销模式未违背国家税收政策,法律亦不应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针对竞争对手而言,车好多公司和优信拍公司在二手车交易领域是直接竞争对手,车好多公司通过与出卖人签署保卖协议的方式增加自身平台车源,进而获得在二手车市场上的车源优势;车好多公司通过向消费者返还服务费、发放礼品卡券等营销方式吸引用户、扩大自身品牌影响力的行为,并未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亦未不正当地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利益,车好多公司的该种营销行为属于合理的竞争行为。综上,车好多公司所实施的涉案先收后返服务费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未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车好多公司是否构成“虚增收入”“数据造假”,优信拍公司公开指称瓜子二手车“数据造假”“虚增收入”“明收暗返”“破坏行业竞争秩序”“欺骗投资人”是否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是否不正当损害了车好多公司的商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前述分析,车好多公司先收后返服务费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市场经营者应当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的评价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模式,不应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尤其是同行业竞争者,在为竞争目的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尤其要善尽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优信拍公司将车好多公司围绕积压的保卖库存车展开的“先收后返服务费”的促销模式,以“关于反对瓜子二手车交易数据造假、破坏行业竞争秩序的声明”为标题,以明显带有贬义色彩“数据造假”“明收暗返”“虚增收入”等词汇公开发文指责瓜子二手车,片面解读了瓜子二手车的正常经营模式。根据优信拍公司提交的《优信拍声明》的有关证据材料,能够看出优信拍公司在发布《优信拍声明》时在内容上有意淡化了促销车系库存车、难出售的实际情况,忽略了多数交易瓜子二手车仍获取部分服务费等事实情况;在缺乏数据支持的情况下片面对瓜子二手车的先收后返占比情况、城市覆盖情况进行描述;将“‘贷款购车’变成‘全款支付’”颠倒表述为“‘全款支付’变为‘贷款购车’”;通过虚构各项数据以增加其虚假陈述的可信度;将真实发生的二手车交易采用明显贬义的“虚增收入”“数据造假”进行指责等等。优信拍公司的前述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潜在投资者对于瓜子二手车品牌的负面评价,损害了车好多公司的商誉,构成商业诋毁。在车好多公司对活动模式的背景和目的作出解释和回应后,优信拍公司再次发文指称瓜子二手车“虚增收入”“欺骗投资人”,引发了网络媒体的关注和转发,给车好多公司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优信拍公司应当就其涉案商业诋毁行为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车好多公司未举证证明优信拍公司的违法获利数额及其因涉案商业诋毁行为所遭受到的经济损失数额,且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在具体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如下因素:1.车好多公司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其进行商业诋毁,容易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2.涉案两篇文章转发量较大,影响范围较广。3.优信拍公司与车好多公司系直接竞争关系,其针对性的捏造和传播与车好多公司相关的负面误导性信息,主观恶意明显。4.涉案商业诋毁行为性质和情节较为严重,且一直未删除。鉴于优信拍公司的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给车好多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因此优信拍公司确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关于消除影响的方式,一审法院按照消除影响方式、范围与不良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相适应原则,确定具体的消除影响措施。车好多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属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删除其微信公众号“优信二手车官微”中在2019年1月30日和2019年1月31日分别发布的《关于反对瓜子二手车交易数据造假、破坏行业竞争秩序的声明》《关于瓜子二手车针对的回应的回应》两篇文章;二、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优信二手车官微”“优信二手车门户网站”“新浪网”三家媒体上连续刊登30日声明,消除因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给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送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公证费1万元;四、驳回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承担41800元,由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车好多公司系域名为guazi.com的“瓜子二手车直卖网”二手车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涉案两篇文章所指“瓜子二手车”直接指向“瓜子二手车直卖网”二手车交易平台及其关联交易情况,故车好多公司有权针对优信拍公司的涉案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车好多公司先收后返服务费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二、优信拍公司发布涉案两篇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若构成,则一审判决认定优信拍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恰当。一、车好多公司先收后返服务费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首先,一审法院有关瓜子二手车销售人员存在向消费者返还服务费的行为且该行为系公司行为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其次,车好多公司作为居间人,其先收后返服务费行为并未损害买卖双方的利益;其为减少因保卖车辆积压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失,盘活库存实现资金回笼,针对保卖车辆采取先收后返服务费的模式,属于商业主体自主经营决策范畴;该促销模式作为车好多公司内部决策,在无相应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股东对于该种商业模式知情;该促销模式确会导致营业收入的增加,但仅营业收入的增加并不足以导致潜在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行为从而损害潜在投资者的利益;该促销模式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车好多公司的税收负担,亦未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车好多公司通过与出卖人签署保卖协议的方式增加自身平台车源,进而获得在二手车市场上的车源优势。其通过上述促销模式吸引用户、扩大自身品牌影响力的行为,并未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亦未不正当地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利益,属于合理的竞争行为。一审法院从利益相关方买卖双方、居间方、车好多公司财务报告使用者(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国家税收、竞争对手等五方面利益进行分析,并最终认定车好多公司先收后返服务费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优信拍公司发布涉案两篇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规定。本案中,车好多公司和优信拍公司均经营二手车交易相关业务,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系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本案中,优信拍公司在其发布的《优信拍声明》一文中,以“关于反对瓜子二手车交易数据造假、破坏行业竞争秩序的声明”为标题,使用“数据造假”“明收暗返”“虚增收入”等明显带有贬义色彩的词汇,对车好多公司围绕积压的保卖库存车采取的“先收后返服务费”的促销模式进行片面解读,有意淡化了促销车系库存车、难出售的实际情况,忽略了多数交易瓜子二手车仍获取部分服务费等事实,且文中所述“‘明收暗返’车辆占保卖车比例预估超过30%”“以北京为例……占当日全部车辆的约31%”等相关数据缺乏真实来源。上述内容已明显超出了正当商业评论的范畴,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潜在投资者对于瓜子二手车品牌的负面评价,损害了车好多公司的商誉,构成商业诋毁。同时,在车好多公司对相关活动模式的背景和目的作出解释和回应后,优信拍公司再次发布《优信拍回应》一文指称瓜子二手车“虚增收入”“欺骗投资人”,引发了网络媒体的关注和转发,给车好多公司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因此,优信拍公司发布上述两篇涉案文章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三、一审判决认定优信拍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否恰当如前所述,优信拍公司发布两篇涉案文章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损害了车好多公司的商业信誉,其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车好多公司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两篇文章的影响范围、优信拍公司的主观恶意、优信拍公司涉案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一审法院根据车好多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确定的合理支出亦无明显不当。考虑到优信拍公司的涉案行为给车好多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一审法院认定优信拍公司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且根据消除影响方式、范围与不良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相适应原则,确定具体的消除影响措施,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优信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亦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兴芳审 判 员 刘义军审 判 员 宋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恩义书 记 员 隗傲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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