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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向阳、孙银周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2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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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2707号
  • 案件名称

    梁向阳、孙银周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梁向阳;孙银周;尹西良;刘加四;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2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向阳,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银周,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加四,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宝,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停,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原告:尹西良,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林,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审第三人: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台办事处商虞路与兴唐路交叉口西北角公租房园区A区77号。法定代表人:郭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宝,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停,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416号。法定代表人:沈文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鹏飞,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梁向阳、孙银周因与被上诉人刘加四、原审被告尹西良、原审第三人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安公司)、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路桥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向阳、孙银周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向阳、孙银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向阳、孙银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2元(梁向阳、孙银周已预交),减半收取5161元,由上诉人梁向阳、孙银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慧审 判 员  周文元审 判 员  孙潘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 冲书 记 员  许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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