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包时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5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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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1民初5633号案件名称
张庆、包时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庆;包时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1民初5633号原告:张庆,男,200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区人,大学文化,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包时光,男,2002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大学文化,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斯琴,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与被告包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负担。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风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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