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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包时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5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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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521民初5633号
  • 案件名称

    张庆、包时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庆;包时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1民初5633号原告:张庆,男,200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区人,大学文化,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包时光,男,2002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大学文化,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斯琴,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与被告包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负担。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风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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