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法院、李振鹏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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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080号案件名称
任丘市人民法院、李振鹏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李振鹏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振鹏,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任丘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李振鹏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二、2021年8月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其银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多次冻结。三、2021年8月5日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振鹏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景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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