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少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6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23民初3603号案件名称
运少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运少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3民初3603号原告:运少勋,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四港联动大道西侧台湾科技园5号A-1号楼2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769972D。负责人:于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运少勋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运少勋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运少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少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运少勋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游伟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04财保43号 下一篇 王欣与孟奇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民特16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