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04财保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财保43号案件名称
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财保43号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0号42门602号。法定代表人:李发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玉,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樊明雪。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4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323930181820210000029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蒋 英审 判 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