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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高吉、连高吉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恢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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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81号
  • 案件名称

    连高吉、连高吉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连高吉;连高吉;任军军;任军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任军军,男性,1972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被执行人:连高吉,男性,1956年1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军军与被执行人连高吉买卖合同纠纷(2019)陕0525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4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存款6530.76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该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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