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高吉、连高吉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恢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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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81号案件名称
连高吉、连高吉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连高吉;连高吉;任军军;任军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任军军,男性,1972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被执行人:连高吉,男性,1956年1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军军与被执行人连高吉买卖合同纠纷(2019)陕0525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4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存款6530.76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该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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