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庆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季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辖终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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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辖终266号案件名称
吉林庆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季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吉林庆饰贸易有限公司;梁季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庆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部都市开发区金宇大街以南、丙六十三路以东万龙城15#楼211。法定代表人:吴华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季兰,女,194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庆饰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庆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季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2874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庆饰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错误的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与侵权行为地相混淆,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扩大解释为侵权行为地,因此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中梁季兰并未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是否存在,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另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庆饰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梁季兰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本案中,梁季兰主张的被诉行为系庆饰公司未经梁季兰许可在庆饰公司于天猫网开设的网店“庆饰家居专营店”中通过信息网络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并销售载有涉案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本案中,梁季兰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其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庆饰公司虽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其住所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本院认为,梁季兰作为原告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已对本案立案,本案应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故庆饰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吉林庆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仪 军审 判 员 李 洹审 判 员 夏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余丛薇书 记 员 刘媛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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